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永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世平诉罗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世平,罗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48号原告黄世平,女,生于1976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罗永富,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黄世平诉被告罗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世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永富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中环路商业街建筑面积375.23平方米商业用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叙永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叙永县的房屋为原告黄世平申请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世平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永富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中环路商业街建筑面积375.23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罗永富妥善保管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二、查封叙永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叙永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叙永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妥善保管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方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