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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巧太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巴里森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巧太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巴里森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远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利,张蕾,余虹,王元辉,林爱娟,潍坊新兴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630号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友谊路与泰祥街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孙悦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波,该公司职工。被告:潍坊巧太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卜庆利,总经理。被告:潍坊巴里森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38号银海恒基大厦1号楼608室。法定代表人:余虹,总经理。被告:潍坊远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街以北惠贤路以西A幢H-2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元辉,总经理。被告:卜庆利。被告:张蕾,系卜庆利之妻。被告:余虹。被告:王元辉。被告:林爱娟,系王元辉之妻。被告:潍坊新兴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后埠头村(长宁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刘新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巧太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巴里森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远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利、张蕾、余虹、王元辉、林爱娟、潍坊新兴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吉延东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