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付德成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两罾乡石门坎村1组等林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成,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两罾乡石门坎村1组,付德宣,付荣珍,冉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49号原告:付德成,男,土家族,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勾心忠,重庆俊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办事处桃花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森,县长。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两罾乡石门坎村1组。负责人:付业宁,组长。第三人:付德宣,男,土家族,1944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人:付荣珍,女,土家族,62岁,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人:冉华强,男,土家族,37岁,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付德成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两罾乡石门坎村1组、付德宣、付荣珍、冉华强林权行政登记(2009林证字(酉阳)第3325102859号林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德成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德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德成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梅审 判 员 黄 瑶代理审判员 蒲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津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