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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红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存江,张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常存江,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光复街*号楼**号。被执行人张红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农贸市场身份证号:412322197311245799.关于常存江与张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红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3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伟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李伯军审判员  窦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