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叶秀珍与杨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珍,杨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叶秀珍。委托代理人左家瑞,沧县华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恩华(又名杨恩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叶秀珍经营玉米种子,被告杨恩华于2013年3月17日、4月3日、4月13日三次从原告叶秀珍处购买玉米种子,共计拖欠货款12134元。经催要,被告的婆母偿还1000元,被告尚欠11134元未还。原告叶秀珍于2015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113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恩华于2015年8月15日偿还原告叶秀珍货款5000元,2015年10月20日偿还货款6000元,其余货款原告叶秀珍自愿放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叶秀珍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