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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会雨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889号(2014)龙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于会雨,男,1935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世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先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会雨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会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会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即575.00元,由原告于会雨承担。审 判 长  刘洪伟审 判 员  果 丹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