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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传祥与姜连胜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祥,姜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57-1号申请执行人陈传祥,居民。被执行人姜连胜,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3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押被执行人姜连胜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姜连胜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