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冯某,女,193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牛巍。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袁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