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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冯某,女,193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牛巍。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袁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