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德清与安秀英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清,安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53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清,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安秀英,女,1925年12月28日出生。李德清与安秀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09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坐落于丰台区小井润园一区7号楼1层2单元101号房屋归原告安秀英所有。二、原告安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各被告李德培、李德清、李德亮、李德成、李玉兰、李玉娟每人房屋折价款十四万零五百三十元八角三分。三、被告李德培、李德清、李德亮、李德成、李玉兰、李玉娟负有协助原告安秀英房屋过户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安秀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德清于2015年1月26日就上述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安秀英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车产、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秀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1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