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庆邦与胡学衫、谢玉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邦,胡学衫,谢玉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何庆邦,男,汉族,1981年8月25出生,住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学衫,男,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谢玉喜,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邦诉被告胡学衫、谢玉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庆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何庆邦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