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松林与王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林,王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陈松林,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参与开庭,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等),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水湾路386号南方证券大厦八层。负责人王向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艳丽(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质证,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该公司职员。原告陈松林与被告王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珠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先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松林的委托代理人王显、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松林诉称:2015年2月8日,被告王莹驾驶粤C×××××号牌小型客车在随岳高速公路51KM+860处与原告驾驶的鄂S×××××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11日,经高速交警察总队三支队随县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80949元。原告陈松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与被告王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均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及车辆所有情况。证据二:车辆投保单2份、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注册工商信息及保险标识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粤C×××××客车在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购买一份交强险和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被告王莹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等情况。证据四: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1份,拟证明鄂S×××××小车因事故导致损失161549元,并支出鉴定费6000元。证据五:高速公路施救费2000元、停车费1000元、林志勇个体发票400元、武汉中南丰田汽车销售公司随州分公司维修拆检费8000元各1份,拟证明原告因事故分别支出施救费3400元、车辆拆检费8000元。被告王莹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被告所属粤C×××××客车在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购买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垫付喻彬彬医疗费、施救粤C×××××车辆及损坏公路损失计31255元,请求法院合并结算。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费、施救费明显过高,拆检费应属于维修费范畴,不应重复主张。交通费无票据,法院应不予支持。根据第三者责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间接损失,也不应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评析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有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供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费不属于直接费用,应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对鉴定意见的默认,且随县价格认证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员具有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资质,被告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印证。鉴定费属原告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的必要支出,与车辆损失有直接关联性,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应由肇事司机承担,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有异议,认为停车费、施救费过高,林志勇收费400元不应支持,拆检费属于维修费范畴。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在救护过程中,必须要开支相关施救费用,2000元施救费属正规高速公路清障公司开具票据,且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相印证。8000元维修检测费,属原告在正规车辆修理厂对车辆检测所花费用,随县价格认证中心仅对该车134个部位需要修理作出鉴定,并未对该车的检测费用作出相应鉴定,故该检测费应属于鉴定修理费的后继费用,具有相互关联,不属于重复主张,本院均予以采信;1000元随县停车场票据,虽加盖有随县停车场公章,但不属正规发票,本院不予采信;以林志勇名义的400元票据,虽属正规票据,但原告未能合理说明该收费用于何处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2000元交通费,因未提交相应票据证实,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陈松林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定为:1、车辆损失费161549元;2、施救费2000元;3、维修费8000元;4、鉴定费6000元;计177549元。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的基本事实如下:2015年2月8日7时40分许,王莹驾驶号牌为粤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着随岳高速公路岳随向行驶,当行至51KM+860处时,与前方原告陈松林驾驶的鄂S×××××小型普通客车(载喻彬彬)相撞,造成乘车人喻彬彬受伤、两车及道路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11日,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随县大队现场勘察作出第201502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松林、喻彬彬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松林清理事故现场,拖离车辆等花施救费3000元。另查明,2015年3月19日,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陈松林所有的鄂S×××××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作出随县车价鉴字(2015)0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意见为:鄂S×××××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整(¥161549.00元),所附损失清单显示需对该车134个部位进行维修。原告陈松林为此花鉴定费6000元。还查明,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属被告王莹所有,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C2机动车驾驶执照。2014年4月1日,被告王莹在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为该车购买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日0时起至2015年3月31日24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莹为粤C×××××号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购买一份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作出被告王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松林无责任的事故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并可作为定案分责的依据,故被告王莹应当按全部责任赔偿原告陈松林的下余损失169549元。又因该车在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购买了一份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险,所以被告王莹应支付的169549元赔偿款直接由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赔偿。被告王莹辩解已支出31255元车辆施救、路政损失赔偿款,因属另一种法律关系,且喻彬彬也未行使诉权,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被告永安财险珠海公司应支付赔偿款171549元。原告所花6000元鉴定费,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及事故责任认定,应由被告王莹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向原告陈松林支付赔偿款171549元。二、被告王莹向原告陈松林支付赔偿款6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收款户名: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7×××2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陈松林负担1000元,被告王莹负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代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