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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鲅熊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晓森与辽宁乾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倪益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森,辽宁乾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倪益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鲅熊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杨晓森,男。委托代理人林阳,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乾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熊岳镇铁东街。法定代表人任志宇,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晓丹,辽宁华君律师事务营口分所所律师。第三人倪益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森诉被告辽宁乾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倪益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森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晓森负担。审 判 长  包洪兵审 判 员  林纪亮助理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