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鲅熊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晓森与辽宁乾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倪益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森,辽宁乾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倪益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鲅熊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杨晓森,男。委托代理人林阳,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乾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熊岳镇铁东街。法定代表人任志宇,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晓丹,辽宁华君律师事务营口分所所律师。第三人倪益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森诉被告辽宁乾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倪益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森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晓森负担。审 判 长 包洪兵审 判 员 林纪亮助理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