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洪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洪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由射洪县公安局决定并执���取保候审。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本县沱牌镇老街经营“大众食店”。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经营的“大众食店”门口公开出售长耳鸮、白尾鹞时,经群众举报,后被随即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挡获归案,并扣押长耳鸮2只、白尾鹞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动物寄放在本县花果山动物园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书,证人王某、马某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害程度及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长耳鸮2只、白尾鹞1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冯 毅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嘉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