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图尔荪?托合荪诉被告时宝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荪·托合荪,时宝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图尔荪·托合荪,男,维吾尔族,1962年1月出生,现住轮台县。被告:时宝庆,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河南省民权县人,农民,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尔荪·托合荪诉被告时宝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图尔荪·托合荪于2015年5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图尔荪·托合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尔荪·托合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图尔荪·托合荪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洁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