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683号原告:逯某。被告:陈某。原告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佩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某诉称:原、被告均是丧偶家庭,于××××年经人介绍认识,××××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结婚13年来,夫妻双方感情一般。现因被告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多次教育不知悔改,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说的婚外恋不存在,是原告主观想象臆造的,我们都是丧偶后成家,都不容易,已经结婚十三年,从我本身来说,对原告还有深厚感情;我们这十三年共同努力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为了孩子,我希望能够和好,我们好好过,我要好好对原告,还是希望原告退一步,我也退一步,把这个家庭维持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逯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认识,于××××年××月××日在莱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丧偶再婚),原告逯某有一子魏文博(1987年农历八月二十七出生),被告陈某有一子陈广(1991年4月8日出生),无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2014年以来,原告逯某怀疑被告陈某有外遇,两人时有矛盾发生。2014年9月27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5年3月23日,原告诉来法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丧偶后再婚,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共同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应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谅互让,促进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新秀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