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郭军峰与和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峰,和珊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郭军峰(小名郭子),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荆军,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珊珊,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军峰与被告和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荆军与被告和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军峰诉称,原告经营石材生意,2014年2月份至9月份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橱柜台面及窗台。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4000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并承诺2015年3月14日前归还,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现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和珊珊辩称,原告于2014年起至2014年11月份给被告先后安装橱柜台面十几套,其中有几套的售后出现问题,被告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也不处理售后问题。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橱柜台面和窗台,不定期结算付款。原告在2014年期间为被告多次加工制做了橱柜台面和窗台,2015年1月份,因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双方发生打架,之后均被人民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双方进行了总体结算,经双方结算并协商后,原告自愿放弃了部分债权额,被告即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内容为:“我叫和珊珊,欠郭子4000元整(肆仟元整),经过商量,1月14号到3月14号还清。”该欠条的右下方有被告签字和手印。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未处理售后而拒绝付给原告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有业务往来关系,后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明确的欠款数额和具体的偿还欠款时间的欠条,双方已经转变成为了一个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予以付清。被告辩称的不支付原告欠款是因原告未处理售后的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珊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15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