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白云清与白连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清,白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白云清。被执行人白连富。白云清申请执行白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米脂县龙镇镇白硷村没有叫白连富的,被执行人无法认定所以案件无法执行。由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