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钱猛与赵成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猛,赵成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钱猛,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代理人:杨扬,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成军,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钱猛与被告赵成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猛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一份《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钱猛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给赵成军。原、被告双方协议中约定于2014年7月24日赵成军将300万元股权转让金支付给钱猛,但赵成军没有按协议约定于2014年7月24日将300万元支付给钱猛,只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100万元并向钱猛提出剩余200万元股权转让金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延迟支付的请求,钱猛予以同意并按协议约定提前进入股权交易过渡期,让其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赵成军参与经营管理后,钱猛要求赵成军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赵成军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付款,还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期间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不将营业款打入公司指定账户,随便聘用无资质员工,将无过错员工开除,变更管理人员,并将双方签订的《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内容对外公开,给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导致钱猛持有的股权在赵成军未按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无法与他人交易。故钱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赵成军履行协议,支付剩余200万元股权转让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成军负担。经查,2014年11月10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赵成军诉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钱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赵成军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为:赵成军与钱猛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一份《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钱猛将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成军,但双方均未按意向内容执行,后赵成军支付钱猛100万元希望购买钱猛所有的目标公司股权,钱猛收款后未予同意,且未能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猛与蚌埠高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12月8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1、钱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赵成军人民币100万元;2、驳回赵成军其他诉讼请求。钱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认为赵成军与钱猛未实现股权转让,其取得10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应当将该款返还赵成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案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78号、本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44号案件而言,第一,本案为后诉案件,(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78号、(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44号案件为前诉案件,钱猛与赵成军均为两案的当事人;第二,虽然前诉案件为赵成军诉钱猛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为钱猛起诉赵成军股权转让纠纷,但实际上两案的诉讼标的指向均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行为,且本案钱猛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综上,本案属于当事人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刁小健审 判 员 王 琪人民陪审员 杨学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玉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