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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香格里花园8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朱建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志凌,公司员工。被告:李霞。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