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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华、腾国民、蒋文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桂华,腾国民,蒋文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32号原告: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隋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荻,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被告:陈桂华,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被告:腾国民,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西集镇。被告:蒋文利,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华、腾国民、蒋文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8,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沈阳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审 判 员  李旭莹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