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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钱晓萍与新疆长金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晓萍,新疆长金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晓萍,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长金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金山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保罗,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钱晓萍与被上诉人长金山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3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淮阳县,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马  建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