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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吕平秀诉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曹四四、杜宝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平秀,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曹四四,杜宝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1号原告吕平秀,男,汉族,静乐县赤泥洼乡范家洼村人。被告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青年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如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高红,男,山西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耀,男,山西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四四,男,成人,汉族,静乐县段家寨乡岔上村人。被告杜宝平,男,成人,汉族,静乐县赤泥洼乡岩头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平秀诉被告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曹四四、杜宝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平秀于2015年5月25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平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吕平秀负担。审判长  张美英审判员  巩文选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