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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盐法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盛雄与被申请人胡宏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盛雄,胡宏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盐法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胡盛雄。被申请人:胡宏锋(已注销)。申请人胡盛雄申请宣告胡宏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盛雄申请称:申请人胡盛雄与被申请人胡宏锋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胡宏锋于1987年8月6日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已经27年,其户口已在户籍地派出所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胡宏锋死亡。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盛雄之子胡宏锋,1986年4月13日出生,于1987年8月6日失踪,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托人民法院报于2014年5月21日刊登寻找被申请人胡宏锋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至开庭审理时已满,被申请人胡宏锋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宏锋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胡盛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宏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 东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霄(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