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XX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立字第00002号起诉人浙XX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大成。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被起诉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络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被起诉人福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01-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起诉人浙XX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支付租金81950.89元,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33589.79元。经审查,双方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沈阳市浑南新区”,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从时间和地点可以明确管辖的法院并非我院。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浙XX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