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135号原告娄某某,男,汉族,1954年4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延昭,局长。原告娄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天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