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135号原告娄某某,男,汉族,1954年4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延昭,局长。原告娄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天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