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田文阳诉王云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X,王XX,山西华资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X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华资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襄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华资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厂房及加工流水线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西华资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加工流水线一条予以查封;(清单附后)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所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山西华资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买卖、转让、抵押、转移、毁坏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