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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和政县文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政县文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和政县文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XX,男,回族,现年32岁,非农户,住和政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政县文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政县文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和政县文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马庆贵审判员  马永录审判员  杨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