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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祝华来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华来,王安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华来,男,1969年7月16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白巴根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金作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人谢照旭,职务,代理队长。委托代理人白宝林,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原审原告王安忱,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审原告祝华来因行政拆除违章建筑一案,已由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左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4)左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秀梅审判员  田庆文审判员  盖蓬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