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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伍均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68号罪犯伍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7月3日作出(2000)东中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伍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7日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18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又经本院先后于2004年8月25日、2006年8月10日、2008年4月14日、2010年6月25日、2011年12月15日、2013年2月28日,分别以(2004)东中法刑执字第1752号、(2006)东中法刑执字第1991号、(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728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118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692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三个月、十个月、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伍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4次,2013年5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内共被扣1分。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原判被判处没收财产,至今尚未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96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3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六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