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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恒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坚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恒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丰路37号(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国淼,总经理。被执行人舟山恒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北蝉马峙(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法定代表人戚辉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恒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0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