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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汪学民与汪百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258-2号原告汪学民,男,汉族,1950年1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汪百林,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汪学民诉被告汪百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学民撤回对被告汪百林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审 判 员  徐 佳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