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汪启扎、程米花与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启扎,程米花,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汪启扎。原告:程米花。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玮,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启扎、程米花诉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启扎、程米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启扎、程米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启扎、程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汪启扎、程米花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