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占舜、被告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5年我与被告相识,后我俩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逯文臣。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务正业,经常酗酒,醉酒后就打我,为了孩子我一直忍受,起初被告还听劝,但总是答应去干活并不真去干活。2015年3月22日我上夜班回来,下午2点多被告喝醉后再一次打我,双方现在根本没有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我于被告离婚。被告逯某口头辩称,我俩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结婚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无异议。对该结婚证的效力本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在工作中认识,双方自由恋爱,1996年8月20日在大平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证,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逯文臣,现成年外出打工。原、被告婚后至今共同生活了近20年的时间,期间有时因家庭琐事及尹被告喝酒的行为发生争吵。2015年3月22日双方又发生争执后,原告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共同生活期间我没有动手打过对方,我喝酒不对今后保证戒酒,因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结婚至今已经20余年,并生育一名男孩,双方应当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夫妻双方对每一事务处理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偶然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理性对待不同意见,互相沟通,协商处理,至于被告喝酒的行为被告承认错误,表示今后进行戒酒,有和好诚意;另外原告所诉离婚理由,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综上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为宜,故应当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柱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