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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见春与季建东、朱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见春,季建东,朱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468号原告,朱见春。委托代理人冯一心,(特别授权)。被告:季建东。被告:朱凤英。朱见春与季建东、朱凤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于2011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13日分8次归还部分利息,其余本息未归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身份信息查询单,第二被告的姓名为“朱风英”而非原告诉称的“朱凤英”,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见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