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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丽、周文娟,河北任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武江涛,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