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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梅、刘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刘金梅,刘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32号原告: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兴路36号。法定代表人:梅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金梅。被告:刘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梅、刘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