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文海龙与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海龙,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文海龙,男,出生于1976年10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地址:广安区牌坊村新和街附*号。法定代表人唐扬全,校长。文海龙诉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广安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海龙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地址已不存在,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海龙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昌学审判员 谢树辉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