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于书有与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汉有、徐宝文、李贵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书有,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汉有,徐宝文,李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于书有,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王家村*组,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62********。被执行人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学仁,系村主任。被执行人王汉有,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王家村3组,系王家村村委会会计。被执行人徐宝文,男,194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王家村*组,系王家村支委委员。���执行人李贵春,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王家村2组,系王家村村委会委员。于书有申请执行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汉有、徐宝文、李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滴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滴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