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吴永杰与李新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杰,李新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吴永杰,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新征,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吴永杰诉被告李新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因被告李新征借原告吴永杰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偿付利息,原告吴永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新征归还原告吴永杰本金2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0.1%计算,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新征共欠原告吴永杰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2015年4月1日以后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分期归还原告吴永杰,即:2015年5月25日前归还50万元、2015年8月25日前归还50万元、2015年9月25日归还前50万元、2015年10月25日前归还50万元、2015年11月25日前归还剩余本金40万元。二、如被告李新征按上述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吴永杰放弃利息;如被告李新征未按上述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则被告除归还本金240万元外,还应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5%偿付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加付50%的罚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永杰负担。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