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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与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负责人吴谊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昌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负责人陈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50元,由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祥伟代理审判员  毛海威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小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