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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复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义田与张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复字第44号申请人潘义田,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张蔚,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潘义田与被告张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4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蔚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潘义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张蔚几年前就将原住房卖出,目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潘义田以被申请人现在银行卡内有可供执行的货币资金,请求本院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张蔚相关银行存款信息,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470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