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27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崇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崇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27号附1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1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5028-X。法定代表人易良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小中,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谭崇富,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崇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崇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崇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丽华审 判 员 何大寨代理审判员 夏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