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中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兴富与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镇市柳家乡张思雨农资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富,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镇市柳家乡张思雨农资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曹兴富,男,1979年4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鸿,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红利,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镇市柳家乡张思雨农资商店。负责人张思雨,系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兴富与被告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镇市柳家乡张思雨农资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兴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兴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