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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凌某与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冯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凌某,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冯某,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