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万珍与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珍,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57号原告张万珍,女,汉族。被告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生斌。原告张万珍诉被告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建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万珍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诉讼当事人以自行和解处理纠纷,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张万珍自愿承担。审判员 建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