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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275号原告张国强。委托代理人张璇(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宋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增2号南京路57号-2。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0号丝绸大厦。法定代表人季若荔。委托代理人刘伟,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2年搬离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增2号南京路57号-2,在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0号丝绸大厦办公经营至今,原注册地已经没有被告任何办事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自2012年即在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0号丝绸大厦办公经营至今,为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被告也是在该地点签订的旅游合同。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长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