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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知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与五大连池富民种子公司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五大连池市富民种子有限公司,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知终字第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路西段路南。代表人:谷洪山,该经销处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国兴,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五大连池市富民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青山镇西二道街。法定代表人:柴淑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禹,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嘉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五大连池市富民种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的代表人谷洪山、委托代理人关国兴,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富民种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禹、李文国,被上诉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五大连池市富民种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经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五大连池市富民种���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五大连池市富民种子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36.6元减半收取2618元,由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7650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讷河市硕秋种子经销处负担1650元,富民种子公司负担21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岩红审 判 员  刘淑敏代理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兴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