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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卿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卿某甲、卿某乙、卿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某某,李某某,卿某甲,卿某乙,卿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卿某某,男,出生于1949年6月16日,汉族,汉台区人,村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出生于1948年9月7日,汉族,汉台区人,村民,卿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卿某甲,女,出生于1973年3月7日,汉族,汉台区人,村民,卿某某长女。被执行人卿某乙,女,出生于1974年7月20日,汉族,汉台区人,村民,卿某某次女。被执行人卿某丙,女,出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汉台区人,卿某某三女。上列当事人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卿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卿某甲、卿某乙、卿某丙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由卿某甲向申请执行人卿某某、李某某支付赡养费1500元(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负担执行费50元。2、由卿某乙、卿某丙各向申请执行人卿某某、李某某支付赡养费1200元(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执行人卿某乙、卿某丙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卿某甲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1550元,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1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卿某甲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