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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申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国栋诉张鱼玉债务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国栋,张鱼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申字第0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国栋,男,汉族,1976年4月4日生,农民,住西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鱼玉,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农民,住西和县。申请再审人杨国栋与被申请人张鱼玉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陇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杨国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国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张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