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200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丽日中学学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67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